2015年12月7日 星期一

為何未成年的美眉不能到酒店工作?


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:「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、特種咖啡茶室、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、色情、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。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。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。」 

未成年人士根本不能進入酒店,而酒店的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也應禁止未成年進入,因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6條的規定,得對酒店的負責人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。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條規定:「父母、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,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、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。任何人不得利用、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。」

酒店負責人讓未成年人士在酒店打工,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7條,對負責人可科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,而且還可公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,並令期限期改善,如藉期仍不改善,則可令其歇業或停業。

最嚴重的罰責是"歇業"或"停業",酒店裡還有很多的員工要靠薪水吃飯、養家活口的,所以一家合法經營的酒店當然不會拿牌照來開玩笑!

法條資料來源:法務部全球資訊網